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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公布4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案例一:某公司违法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7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迅速出击,在城区一处废弃的烂尾楼内查获一起非法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堆放大量灰色粉末状物质,堆放点未采取有效防雨、防渗、防扬散等环境保护措施,对周边环境构成潜在威胁。
经调查查明,某贸易公司为及时从产废单位中拉运出粉煤灰,在未采取任何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约1300吨粉煤灰堆放于不具备贮存条件的烂尾楼内,造成了环境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来宾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综合裁量后,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一是罚款人民币100,303元;二是责令该公司限期对违法堆放的1300吨粉煤灰进行合法处置,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下,该公司耗时约两个月,完成了全部粉煤灰的清运和合法处置工作,并对烂尾楼堆放场地进行了清理,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
案例二:某公司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3日、5月21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选矿加工项目产生的洗矿废水和污泥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入厂区西面一大一小2个无防渗措施的废水沉淀池中。经对沉淀池中的废水采样监测,结果表明:洗矿废水大沉淀池废水中总锌、总镉、总铊、总铅均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标准限值;洗矿废水小沉淀池废水中:总铅、总锌、总镉、总铊均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排放、处置含铅、镉、铊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5年8月15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日受理。
案例三: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3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到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检查,通过调阅该公司检测报告及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对应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车辆,降低了检验标准,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在对车辆进行检测的过程中,车辆存在排放目视可见黑烟这一应判定为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情况,该公司却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94292元,没收违法所得1010元。
案例四:某养殖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2025年6月1日,7月28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养殖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养殖场AO组合池和尾水暂存池之间的雨水沟明渠水泥硬化开裂、破损严重,有渗漏痕迹,氧化塘底部没有硬化,出现渗漏情况等环境违法行为。监测报告显示:雨水沟中积水总磷、COD,氧化塘防渗膜底下废水悬浮物、总磷、氨氮、COD、BOD5等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水质指纹报告显示受污染鱼塘、溶洞口与该公司氧化塘之间水质指纹相似度超过90%。
2025年7月10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勘探公司对该养殖场开展地球物理勘探工作,勘查报告显示:该养殖场氧化塘区域污染物下渗,最终向受污染鱼塘排泄。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492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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