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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核查,来宾市长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条件。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严格落实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6〕2034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区贯彻落实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细化措施的通知》(桂公通〔2022〕142号),现将该公司有关业务信息向社会通告。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管理,依法、规范开展检验业务。
附件:来宾市新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业务信息表
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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